(2015)金民小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孙江涛与杨春林、杨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江涛,杨春林,杨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小字第00073号原告孙江涛,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杨春林,男,汉族,1953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滨县。被告杨陪,男,汉族,1980年12月2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孙江涛诉被告杨春林、杨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6月26日受理后,原告孙江涛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江涛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江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江涛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全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