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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小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孙江涛与杨春林、杨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江涛,杨春林,杨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小字第00073号原告孙江涛,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杨春林,男,汉族,1953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滨县。被告杨陪,男,汉族,1980年12月2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孙江涛诉被告杨春林、杨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6月26日受理后,原告孙江涛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江涛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江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江涛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全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