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雁晴与梁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雁晴,梁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368号原告:赵雁晴,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马鞍山日报社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梁震,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雁晴与被告梁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雁晴未按照本院发出的立案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中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勤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