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雁晴与梁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雁晴,梁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368号原告:赵雁晴,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马鞍山日报社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梁震,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雁晴与被告梁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雁晴未按照本院发出的立案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中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勤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