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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程小宇与孙国保、方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小宇,孙国保,方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程小宇,男,汉族,195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孙国保,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方美林,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国保、方美林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