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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三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咏与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咏,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三初字第109号原告:王咏,女,汉族,1950年6月1日生,江西省南昌市人。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原告王咏为与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石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诉至法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建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胡亚琴、魏筱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黑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咏诉称:2011年原告王咏与被告黑石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委托租赁合同,但此后一直至2014年8月31日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租金。从2014年9月1日起被告黑石公司没有继续支付租金。为此,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铺委托租赁合同,要求被告黑石公司支付从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的未及时支付租金产生的违约滞纳金2556.57元;从2014年9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商铺租金6927.48元及滞纳金2109.03元。被告黑石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原告王咏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被告企业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房产证及委托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关系及被告拖欠租金。被告黑石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核原告所举证据,并结合原告庭审诉请意见,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本院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王咏系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8号江西国际家居建材港*******商铺所有权人。2011年4月9日原告王咏与被告黑石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委托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咏自愿将其所有的商铺(面积109.96平方米)委托被告黑石公司统一管理,统一代理租赁业务。2011年4月至2011年11月30日止为减免租期;委托租赁期限为: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被告黑石公司以自身的名义负责对商铺进行统一招租,前五年按固定金额向原告王咏支付租赁,第一年至第二年租金5元/米;第三年至第四年7元/米。第五年10元/米。按三个月结算一次租金,即至2012年2月28日起支付;被告黑石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则每逾期一天按月租金的1%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签订协议后,被告黑石公司于2012年3月10日、6月19日各支付了租金1649.4元;2012年9月18日、2013年2月4日、5月2日、7月29日、10月23日各支付了1649元,2014年3月4日支付了3298元、8月5日支付了4618元。但此,被告黑石公司一直未继续支付租金,为此,原告王咏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原告王咏以暂时不主张解除合同为由申请撤回对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咏与被告黑石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被告黑石公司承租了原告王咏的商铺,负有按合同及时足额的支付租金的义务。2014年9月1日起被告未继续支付租金,应承担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责任;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共9个月的租金为7×109.96×8=6927.48元;被告黑石公司在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未按时支付租金,应承担延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延期支付租金按每日1%计算滞纳金的约定上属于延期违约金的约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适当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于2014年8月31日延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总共定为3000元为宜。原告王咏在庭审撤回解除2011年4月9日商铺委托租赁合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原告王咏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租金6927.48元;二、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原告王咏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王咏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元,由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胡亚琴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