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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316号原告敖某,村民。被告陈某,村民。原告敖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敖某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敖某承担。审判员王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孙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