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071号原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淮法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5)淮法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燕审 判 员 胡丽芳代理审判员 梁新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