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顺虎与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世纪中心广场、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广东名臣有限公司产品责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虎,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世纪中心广场,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广东名臣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王顺虎,男,1958年7月17日生,汉族。被告: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世纪中心广场。法定代表人:杨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亚萍,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书运,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名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勤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虎诉被告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世纪中心广场、运城市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广东名臣有限公司产品责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顺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顺虎承担。审判员 梁民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