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启、戴寿很与戴寿很、陈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戴寿很,陈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666号原告:杨启。被告:戴寿很。被告:陈美芬。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与被告戴寿很、陈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启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启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启负担。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