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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启、戴寿很与戴寿很、陈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戴寿很,陈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666号原告:杨启。被告:戴寿很。被告:陈美芬。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与被告戴寿很、陈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启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启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启负担。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