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行受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谢玉华与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玉华,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受终字第4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谢玉华。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浙江省人事厅。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浙江省人民政府。上诉人谢玉华因信访行政答复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行受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谢玉华上诉称,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对谢玉华作出的三项人事处分,未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也未进行书面通知,并在事后通过考核等次及告诫等处理,作为在先三项处分的依据,程序违法。浙江省人事厅作出的浙人信复查(2008)1号《关于谢玉华同志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做出的浙政信核(2008)59号《关于谢玉华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认为,谢玉华要求撤销的浙人信复查(2008)1号和浙政信核(2008)59号均为信访答复,对谢玉华不产生强制力,也未对其产生实体权利义务影响,不具有可诉性。综上,谢玉华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君代理审判员 胡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赛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