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孙海峰与梅刚、孙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峰,梅刚,孙国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孙海峰。被告梅刚。被告孙国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峰诉被告梅刚、孙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峰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海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孙海峰负担。审判员 谷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