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詹华权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66号罪犯詹华权,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福建省尤溪县人,汉族。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6日作出(1998)三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詹华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1日以(1998)闽刑终字第3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8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1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3年9月15日以(2003)闽刑执字5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7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4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5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詹华权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能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均在80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服从分工,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0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2.6分。2013年、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华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9月15日至2015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