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公刑初字第46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5年5月25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7日对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初,在公主岭市毛城子镇鞠家店村二组(10林班152小班)的林地内,被告人张某某未经公主岭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杨树63株,立木材积24.6178立方米,木材价值人民币9304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到森林公安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信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林木伐根检尺野帐,林权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经本院第二十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孙美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译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