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桂华与张海涛、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华,张海涛,于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刘桂华。被告:张海涛。被告:于晓玲。原告刘桂华与被告张海涛、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我与被告张海涛系母子关系。2013年二被告购买房屋向我借款,因二被告未付款,现要求二被告付清借款1764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桂华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828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刘峰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