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启与陈仁好、吕莲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陈仁好,吕莲芽,陈仁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358号原告:杨启。被告:陈仁好。被告:吕莲芽。被告:陈仁穗。原告杨启为与被告陈仁好、吕莲芽、陈仁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仁好、吕莲芽、陈仁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启起诉称:2013年12月14日,被告陈仁好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按日利率0.066%计算,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14日到2014年6月13日止,并由被告陈仁穗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陈仁好偿还30000元,剩余10000元及利息,经多次催讨,至今未还。被告陈仁好在与被告吕莲芽婚姻关系期间借款,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陈仁好、吕莲芽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14日按日利率0.066%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二、被告陈仁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杨启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被告的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用于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表,用于证明被告陈仁好、吕莲芽曾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担保借款合同、收款收据、银行业务凭证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陈仁好借款、被告陈仁穗担保的事实。被告陈仁好、吕莲芽、陈仁穗均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系国家职能部门依职权颁发或出具的证件等材料,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律特征,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3,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与原告的陈述也相吻合,且被告在答辩期限内对证据及相关事实也未提出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待证事实,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4日,被告陈仁好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杨启借款40000元,约定利息按日利率0.066%计算,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14日至2014年6月13日,并由被告陈仁穗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陈仁好偿还30000元,剩余1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陈仁好与被告吕莲芽于2003年1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4月16日办理离婚登记。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贷款年基准利率为5.60%。本院认为:原告杨启与被告陈仁好、陈仁穗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仁好至今尚欠原告杨启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该债务虽以被告陈仁好个人名义所欠,但债务发生于被告陈仁好与被告吕莲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吕莲芽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陈仁好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杨启知道该约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被告陈仁好、吕莲芽共同偿还尚欠借款1000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日利率0.066%计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陈仁穗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仁好、吕莲芽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仁好、吕莲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启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从2013年12月1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二、陈仁穗对偿还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陈仁穗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仁好、吕莲芽追偿;三、驳回杨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仁好、吕莲芽、陈仁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亦满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金乡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营业部,帐号:20×××80,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