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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5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范桂芳与姚润霞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578-2号原告范桂芳与被告姚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怀民(商)初字第02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姚润霞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范桂芳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2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姚润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姚润霞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姚润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商)初字第0214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范桂芳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姚润霞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姚润霞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王长山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