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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张进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峰,李乃志,蒋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张进峰。被执行人李乃志。被执行人蒋桂芳,系李乃志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乃志的银行存款3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