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张进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峰,李乃志,蒋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张进峰。被执行人李乃志。被执行人蒋桂芳,系李乃志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乃志的银行存款3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