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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小宝与兴化市临城镇郭家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宝,兴化市临城镇郭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619号原告陈小宝。委托代理人刘明亮,兴化市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兴化市临城镇郭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化市临城镇。法定代表人石鹤贵,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庆宏,兴化市南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宝诉被告兴化市临城镇郭家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