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盛雅荣与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雅荣,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盛雅荣,女,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雅荣与被执行人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4)辽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