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3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公司与谢应进、朱维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谢应进,朱维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57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负责人郭保华,该分行行长。被告谢应进,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告朱维娜,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被告谢应进、朱维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87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陆友林人民陪审员 钟克群人民陪审员 陈佐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