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小荣强奸罪,吴小荣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05号罪犯吴小荣,男,1977年3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7日作出(2000)泉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小荣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清)。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9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9月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6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4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小荣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5月因集体教育时不服从民警安排扣1分;2013年10月因挑衅辱骂他犯扣2分;2013年12月因教育时间从事与教育无关活动扣0.5分;2014年6月因在劳动中睡觉扣1分;2014年7月因三互小组成员发现违规行为劝止不力扣1分;2014年10月因在车间劳动现场大声喧哗扣1分。后经教育,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车工等工种,完成生产任务,表现一般。2011年4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达标分18分。2006年10月17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财产刑2000元(福建省行政罚没收据编号13900050)。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行政罚没收据、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小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1月8日至2025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