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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3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魏现君与焦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现君,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355-3号申请执行人魏现君,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焦杰,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蚌埠淮上区。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淮执字第113-2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焦杰名下的牌号为皖C×××××小型轿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调解协商达成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焦杰名下的牌号为皖C×××××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剑平执行员  程瑾艳执行员  朱占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