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秀霞与赵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霞,赵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671号申请执行人刘秀霞,女,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大岭镇。被执行人赵金保,地址榆树市培英街。刘秀霞申请执行[赵金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长民二终字第3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秀霞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人民法院的2014长民二终字第38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光宇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雨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