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城民再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抚顺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分公司诉孙桂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抚顺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分公司,孙桂茹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再字第2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抚顺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分公司。负责人:李东义,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井秋,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桂茹,女,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大安市锦华街十委*组。身份证号码:2223251969********。委托代理人:李洪盈,吉林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抚顺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桂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白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白城民申字第90号民事裁定,本案进入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抚顺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分公司负责人李东义及委托代理人陈井秋,被申请人孙桂茹委托代理人李洪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度第12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白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及大安市人民法院(2013)大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国君审判员 裴晓明代理���判员戴红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海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