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执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宋文涛与王培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涛,王培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666号申请执行人:宋文涛,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信君,莱州市永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培元,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宋文涛与被执行人王培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文涛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培元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培元的存款4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程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