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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商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孙国梅与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梅,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商初字第00318号原告孙国梅,个体户。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苏德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东路488号。法定代表人张云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了原告孙国梅与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国梅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7元,减半收取633.50元,由原告孙国梅承担。审判员  陆声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