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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廖华兴合同诈骗罪,廖华兴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29号罪犯廖华兴,男,1985年5月56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瓯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华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5000元(已预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瓯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华兴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撤销建瓯市人民法院(2011)瓯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廖华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华兴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17.2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57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7.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华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7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