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王淑红与张跃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红,女,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跃丽,女,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王淑红诉张跃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跃丽未按期履行,王淑红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跃丽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张跃丽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淑红也不能提供张跃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张跃丽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占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