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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邱某某,女,生于1973年6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韩某某,男,生于1966年1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立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