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邱某某,女,生于1973年6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韩某某,男,生于1966年1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立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