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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执恢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尹廷文与韩华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廷文,韩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恢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尹廷文,男,生于1963年1月5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韩华光,男,生于1973年7月7日,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华蓥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华光及其妻王永容存款、收入1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自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