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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恢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俱永贵与李等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俱永贵,李等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恢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俱永贵。被执行人李等元。本院2013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的镇原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867号俱永贵与李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俱永贵与被执行人李等元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以(2013)镇执字第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李等元未自动履行和解执行协议,2015年6月2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李等元家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俱永贵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867号俱永贵与李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