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曾祥富与被告朱冬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557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1946年6月30日出生。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48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3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化 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