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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桑慧庆与韩金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慧庆,韩金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519号原告桑慧庆。被告韩金磊。本院受理的原告桑慧庆诉被告韩金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桑慧庆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慧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桑慧庆承担。审判员  马召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子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