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桑慧庆与韩金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慧庆,韩金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519号原告桑慧庆。被告韩金磊。本院受理的原告桑慧庆诉被告韩金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桑慧庆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慧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桑慧庆承担。审判员 马召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子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