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刘景会、罗诗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景会,罗诗敏,陆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景会,女,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诗敏,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璟珊、陈润,均系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宏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谭红玲、胡宝婷,均系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景会、罗诗敏因与被上诉人陆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陆宏霞以因上诉人罗诗敏二审时放弃对罗廷根遗产的继承权,因而不再要求其承担本案借款还款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诉人罗诗敏的起诉。上诉人刘景会、罗诗敏表示同意陆宏霞撤回对罗诗敏的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景会在二审期间撤回对上诉人罗诗敏的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经上诉人刘景会、罗诗敏的同意,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上诉人陆宏霞撤回对上诉人罗诗敏的起诉。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杨雪燕审判员 吴朝晖二O一五年二O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