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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尚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尚某,尚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740号申请执行人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被执行人尚某。被执行人尚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与尚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阳公证处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8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于2015年6月25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86208.17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6380元。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保全的财产无法处置,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保全的财产处置后,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7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拓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