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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执民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平湖市红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天建建筑装饰工程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湖市红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平湖市天建建筑装饰工程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民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红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法定代表人:陶海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平湖市天建建筑装饰工程部。住所地:平湖市。代表人:沈加明,投资人。本院在执行(2015)嘉平执民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红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湖市天建建筑装饰工程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492539.5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平湖市天建建筑装饰工程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1492539.57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红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平湖市天建建筑装饰工程部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民字第118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红港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平湖市天建建筑装饰工程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