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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德执民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德清和顺拉链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建设丰华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和顺拉链有限公司,嘉兴市建设丰华纸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德执民字第1988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和顺拉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良。被执行人嘉兴市建设丰华纸箱厂。法定代表人缪时兴。申请执行人德清和顺拉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建设丰华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湖德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30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10305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德执民字第198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