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阮林凤与嵊州市鹿山街道中碧溪村(舍姆岗)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林凤,嵊州市鹿山街道中碧溪村(舍姆岗)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阮林凤。被告:嵊州市鹿山街道中碧溪村(舍姆岗)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袁灿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林凤与被告嵊州市鹿山街道中碧溪村(舍姆岗)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林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阮林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泉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