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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阮林凤与嵊州市鹿山街道中碧溪村(舍姆岗)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林凤,嵊州市鹿山街道中碧溪村(舍姆岗)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阮林凤。被告:嵊州市鹿山街道中碧溪村(舍姆岗)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袁灿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林凤与被告嵊州市鹿山街道中碧溪村(舍姆岗)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林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阮林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泉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