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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执行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长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135.9931万元(不含执行费)。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法院另案查封,正在执行程序中,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代丁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月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