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诉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高立照与沈聪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立照,沈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诉保字第7号申请人高立照。委托代理人顾介通,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聪。申请人高立照因与被申请人沈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沈聪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79B**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价值以人民币50000元为限)。申请人高立照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立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沈聪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79B**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价值以人民币50000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汉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奚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