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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世由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世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08号罪犯杨世由,别名杨世友(有),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建瓯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本院于1999年2月12日作出(1999)南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世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7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9月2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4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4月28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9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0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5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世由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013年10月因获季度文明号房成员奖2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质检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共获达标分1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6.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世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4月28日至2015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