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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2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630号原告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绪飞,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卢炜、李淑晴,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