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朝敏与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朝敏,王春梅,牟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阆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何朝敏。委托代理人侯皓蓝,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梅。被告牟容。原告何朝敏诉上列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王春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牟容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1月6日,二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共计7万元。之后二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并且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春梅辩称,借条是牟容写的,我只签了字,没使用钱。被告牟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先后在原告处借款共计7万元。其中2014年12月31日借款2万元,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何朝敏现金人民币贰万(20000.00)元,预约两个月还清,如没还清,按银行三倍计息。借款人牟容、王春梅。2015年1月6日借款5万元,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何朝敏现金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整,从即日起两月还清,如不还清,按银行3倍利息计费。借款人牟容、王春梅。后被告王春梅、牟容一直不偿还,原告向两被告催收无果。庭审中原告主张银行3倍计息是指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利息。认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等为据。本院认为,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1月6日,被告王春梅、牟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原告处共计借款7万元有借条为据,其借款事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定。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春梅、牟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何朝敏借款7万元及资金利息。其中2万元从2015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付利息、5万元从2015年3月7日起至还清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王春梅、牟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雄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晶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