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72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49年8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丁光山,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某某,女,汉族,1951年10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统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洪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