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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72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49年8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丁光山,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某某,女,汉族,1951年10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统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洪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