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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宁伊与被告宁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489号原告宁某某,女,汉族,被告宁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80元,由原告宁某某承担100元,其余部分予以退还。代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