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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2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责人司马莉,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风光委托代理人周京军。被执行人李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2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军的收入2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