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绍森与骆永健、洛阳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张建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森,骆永健,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建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304号原告王绍森,男,汉族,1957年8月17日出生。被告骆永健,男,汉族,1966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殷光兴,男,汉族,1962年8月20日出生,特别授权。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振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斌,单位员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全科科长,特别授权。被告张建收,男,汉族,1962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森诉被告骆永健、洛阳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张建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森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绍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970元,由原告王绍森承担。代审判员 : 杨 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小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