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马利刚与孙志成、李英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利刚,孙志成,李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保字第104号申请人马利刚。被申请人孙志成。被申请人李英娟。现申请人马利刚以被申请人孙志成、李英娟有转移财产可能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志成名下的位于邯郸市邯山区陵西街72号院57-2-3号房产手续一套;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英娟名下位于宏达圣水湖畔7-1-2002号房产手续一套。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利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志成名下的位于邯郸市邯山区陵西街72号院57-2-3号房产手续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李英娟名下位于宏达圣水湖畔7-1-2002号房产手续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子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