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静刑初字第2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辩护人黄斌,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泽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黄斌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一辆牌号为沪BHXX**的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市富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巨鹿路路口,遇绿灯放行时向东左转弯,撞倒正沿路口东侧人行横道由南向北穿越巨鹿路的行人汤光耀、寿某某、李某某等三人。事故发生后,黄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置。同年2月4日,被害人汤光耀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汤光耀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上海海博货迪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汤光耀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上海海博货迪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汤光耀家属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3万余元,至庭审前已实际履行51万余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赔偿了被害人汤光耀家属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寿某某、李某某陈述,证人周某、张某某的证言,现场道路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痕迹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黄某今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间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钱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盈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