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赵四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四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70号罪犯赵四虎,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于江苏睢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6日作出(2002)泉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四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4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3月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7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5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四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2012年10月4日因利用原辅料做私活扣2分;2013年3月20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扣2分;2014年5月22日因检验履职不到位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完成任务。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能较好的完成分监区下达的“包夹”任务奖4分,累计奖4分。2013年、2014年均获监狱表扬。2012年1月至2015年2月共获达标分1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四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至2026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