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52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1987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晓红,睢阳区东方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以需要调取、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东亮 来源:百度“”